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二是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三是对高层次人才的遣返,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四是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五是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六是在聘用或任职期间,其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