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ID: 密码: 验证:

登 录

注 册 取回密码

中山教育

中山国际网

中国教育在线

时代财富科技公司 FortuneAge Technology Co., Ltd. 校园博客客服网站(新)

我的资料

hongsuqiong

博客信息

积分:901
等级:4级 lv 4
日志总数:215
发表评论总数:14 ( 查看)
获得评论总数:0
发表留言总数:6
所属学校:开发区二小
收藏本站:

最新公告

希望大家可以多踩一点
            まだまだだね! 

最新相册

我的日历

最新评论

最新留言

[全部留言] [发表留言]
go home,我来了!你的空间好棒棒哦!继续努力!o(∩...
精彩!努力点,把我追到啊!栏目里的“古事”是什么意思哦?
请问一下:你的照片是怎么放得出来,我的照片怎么放不出来的?...
--李婵
请问一下:你的照片是怎么放得出来,我的照片怎么放不出来的?...
--李婵
请问一下:你的照片是怎么放得出来,我的照片怎么放不出来的?...
--李婵

RSS


首页 -> 知识动物园->法律小知识
法律小知识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案例的简介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类侵权行为,既关系到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千万个家庭的幸福。本书以关注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在汇集和整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遴选和编辑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疑难案例,突出和探讨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前沿和热点问题。在为广大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的同时,也为今后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
综观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内容系统全面,案例典型疑难。本书精选了百余个关系到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案例,广泛涉猎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所选案例,均是在实践中和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例,蕴涵着大量有价值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的许多空白和薄弱环节的重视,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加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正确的指导和推动。
(二)体例统一、风格严谨。全书严格遵循统一的体例,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一贯风格。书中所选每一案例,均由标题、案情、焦点、评析四大部分组成。全书的面貌严整有序,令读者有赏心悦目的观感。
(三)评析准确到位,语言简明流畅。本书以高度精炼的语言,将繁琐、冗长的司法案例浓缩在尽量短小的篇幅中,使不同层次的读者都能比较容易地阅读和理解。在简明、流畅的语言下,对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准确到位的解析,使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能有直切问题的实质与核心的明快之感,获得对法律问题的清晰透彻的理解。
(四)以案说法、以法析案。本书不仅在案例中详细地列举和阐释了有关法条,使读者在案与法的结合中对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律规范都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而且,全书的附录部分较完整、详尽地收录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供读者查阅。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在案与法的对照与结合中,使读者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和更有效地处理法律问题。
我国法制化的步伐正在不断加快,为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是每一个公民的职责。

 

什么叫无行为能力人?

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谓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必须注意的是,民法通则(1986412)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

网友评论

共 0 页,0 条记录  

用户名:
密码:
您的评论:
正在载入编辑器...
请输入验证码:


发 表 评 论

洪素琼-中山教师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