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待遇,一方面看收入,另一方面看社会地位。政府若真是重视教育,就应该在提高教师的收入待遇和社会待遇上想办法,立规章。
一、教师的收入待遇远低于公务员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那个时候起,“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就成了广大教师梦寐以求的一个理想。
实际上,经过十几年的口号和呐喊,在一些地方,确实实现了教师平均工资与公务员平均工资相当的目标。
然而,普遍地说,工资只是收入的一部分,对于有些地方、有些部门而言,工资可能还只是一小部分。
这里,暂且不论灰色、黑色等其他收入,单就工资以外的其他正当收入而言,教师的收入是远比同一地区同级公务员的收入要低得多!
公务员的补贴很多,包括了占大头的车补、年终奖,还有值班费、伙食补贴、加班补贴、计划生育奖、节假日补贴、政府慰问金、上级慰问金、旅游补贴、住房补贴等,以及其他名目的补贴等,五花八门。
这其中的很多补贴,教师是没有的。既然没有,那教师的收入当然就无法跟公务员相比了。
一般说来,同一地区享受国家待遇的人员,教师相差太远了,普通公务员的收入是教师的两到三倍!
二、教师的社会待遇远低于公务员
事实上,教师法中的“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表述本身,就内在地显示出教师和公务员在工资待遇、社会地位方面的高下之分、先后之别。否则,为什么要说“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而不说“公务员工资不低于教师”呢? 因此,只要还在强调“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就表明教师与公务员在待遇上的差异未有根本改观。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提法,包括教师节的设立,实际上是全社会对教师的一种“歧视性待遇”。
中国人的观念是“学而优则仕”,什么时候变成了“学而优则教”,就说明教师不用再跟公务员比了。估计,在中国,这是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的事情。还是要跟公务员比,才可以说明有没有在社会地位上得到提升。
民间流传着一种说法“并不是你不想腐败,而是你没有条件腐败”。确实,作为教师根本就没有腐败的条件,处于权力贫困状态,因此也就只能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了。
另据人事部统计资料称,2005年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37∶1,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均创下历史新高。2006年报考与计划录取比例为48.6∶1,报名人数与录取比例又再创新高。2007年报考与录取的比例约为42∶1,比2006年略有下降,但报名人数仍在继续以“井喷”之势攀升。较之教师职业的“波澜不惊”,公务员考试正在无可争辩地成为竞争最为激烈的“中国第一考”,公务员正在成为中国最热门、最抢手的职业。现实生活中,常见教师“往高处走”,考公务员,考律师,而罕见公务员“往低处流”当教师,凡此种种,都不难看出教师职业与公务员职业之间的冷热态势,不难看出教师与公务员的社会地位的悬殊差距。
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脑子里,教师就应该是臭老九。既然法律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那我就遵守法律,让教师工资与公务员持平,但我却可以做到只提高公务员待遇而不加工资,比如增加一个教师所没有的车补(按级别每月几百到几千不等),加大给公务员的年终奖……
三、应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同等对待
法国、德国、日本等教育发达国家,早已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我国能否仿效呢?
的确,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同等对待,教师的待遇等于是从“糠箩”跳到另“米箩”。回想起几年前中山市教师进修学校并入中山市委党校,教师待遇与公务员等同,人们是多么的羡慕啊!既然可以做到进修学校的教师待遇与公务员等同,那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为什么就不可以做到呢?
实际上,教师待遇与公务员等同,早在毛泽东时代就基本实现了。教师与公务员一样套级,一样补贴,我记得我大学毕业是22级。只是到了改革开放后,教师的套级废除了,公务员的补贴增多了。
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同等对待,使教师的待遇具有与公务员同等的刚性保障,就可以不必看“公务员标准”的“脸色”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待遇弱势和权利贫困,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像报考公务员那样参与教师职位的角逐,才能“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人来当老师”(温家宝),才能真正造就一大批“一辈子献身教育、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让学生永久铭记”的教师和教育家,才能“让尊师爱生的传统美德在全国城乡蔚然成风”。